四川职工养老保险要点-天天亮点

2023-06-25 22:18:09来源:帮兄聊社保

四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都是从1992年4月到1992年6月开始执行的,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0年,由于国家和各个地方的政策一直在不断调整、优化和完善中,到现在为止基本上已经比较完善了。


(资料图片)

很多朋友由于平时不太关注养老保险的政策,不了解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等到自己需要关心、了解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这就叫书到用时方恨少。其实养老保险知识和我们切身利益是相关的,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多了解一点养老保险方面的知识,对自己肯定是有帮助的。

下面根据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即川劳社发(2006)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即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等文件精神,这几个问题也许是你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

用人单位在1996年1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之间,也就是社保法实施之前,因为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是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需要补缴养老保险的;劳动仲裁调解需要补缴养老保险的;审计、税务稽查、信访等经人社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的都可以申请补缴。

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保法实施以前断缴的费用可以补交,在社保法实施以后中断缴费的不再允许补缴。个体参保人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只能逐年缴费,不能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

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被通缉、在押、判刑服刑期间能缴纳养老保险吗?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在被通缉、在押、服刑期间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在通缉、在押撤销后或是无罪释放的,可以补交养老保险;职工判处缓刑期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在判处缓刑期间,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刑满释放以后,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服刑期间的年限的不能补缴。

三,服刑人员服刑前和服刑后的缴费年限能累计计算吗?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前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刑满释放后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在原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开除,除名前的连续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哪些人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1992年4月养老保险缴费之前,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四川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正式职工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以后,以前参军入伍的军龄、下乡知识青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在缴纳养老保险后,以前的军龄、知识青年的年限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原转业、退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过去的军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军龄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四川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办理退休?

按照四川省《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即川府发(1998)41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为50周岁。四川的政策是将女性个体参保人员作为女职工对待。但全国各地的个体参保人员,女性的退休年龄还是55周岁。

由于篇幅的的关系,以上列出了五个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特殊工种退休,四川的养老金计算等方面的知识,大家还有需要关注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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