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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保障不规范等导致人员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责任如何承担往往成为困扰多方的难题。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各方的注意义务,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依法作出判决。
2022年4月,房主李某将自家拟建的两层自建房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徐某承建。随后徐某找到邱某,让邱某班组进行施工。2022年5月,因脚手架的钢管突然断裂,导致原告朱某从架板上摔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2023年1月,朱某将李某、徐某、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其损失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邱某作为班组组长,收取了被告徐某一定带班费用及机器设备费用,但被告邱某在工地上与原告朱某等工友从事同样的工作,领取同类报酬,故应将被告邱某与原告朱某等视作一个整体,共同为被告徐某提供劳务。首先,被告徐某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因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认定其承担50%责任。其次,本案中断裂的脚手架为被告邱某提供,其有义务妥善管理、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管,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认定被告邱某承担25%责任。原告朱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建筑劳务的工人,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认定其自行承担25%责任。最后,被告李某修建的自建房属于“自建低层住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故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加,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纠纷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原因:一是房主法治观念淡薄,常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设资质的公司或个人;二是施工合同为口头约定,导致劳务关系不明确;三是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缺失。农村自建房建设时,建房人应审慎对承包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承包人及施工人要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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